ipr命令linux ip addr命令

在linux上怎样操作at at+cfun=1

1、常用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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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AT

命令解释:检测 Module 与串口是否连通,能否接收 AT 命令;

命令格式:AT

命令返回:OK (与串口通信正常)

(无返回,与串口通信未连通)

测试结果:AT

OK

1.2 AT+CSQ

命令解释:检查网络信号强度

命令格式:AT+CSQ

命令返回:+CSQ: **,##

其中**应在 10 到 31 之间,数值越大表明信号质量越好,##为误码

率,值在 0 到 99 之间。

否则应检查天线或 SIM 卡是否正确安装

测试结果:AT+CSQ

+CSQ: 20,5

1.3 AT+CPIN?

命令解释:检查登入移动设备(ME)的密码.

命令格式:AT+CPIN?

命令返回:+CPIN: 状态

其中状态值可能是:

READY(表示 SIM卡正常,同时不需要登入密码),

SIM PIN (表示 ME等待提供 SIM卡的 PIN 码)

SIM PUK (表示 ME等待提供 SIM卡的 PUK码)

SIM PIN2 (表示 ME等待提供 SIM 卡的 PIN2 码)

SIM PUK2 (表示 ME等待提供 SIM卡的 PUK2 码)

PH-SIM PIN (表示设备被锁 SIM卡,ME等待提供从手机到 SIM卡的密码)

PH-NET PIN (表示设备被锁网络,ME等待提供提供网络个性化密码)

ERROR (表示 SIM卡失败或没有插入 SIM卡)

测试结果:AT+CPIN?

+CPIN: READY

表示SIM卡正常,同时不需要登入密码。

1.4 AT+COPS?

命令解释:查询运营商选择状态.

命令格式:AT+COPS?

命令返回:+COPS: ,,

的值为0 到 4, 默认值是 0

的值为 0 到 2, 默认值是 2

的值为运营商代码, 中国移动的代码是 46000, 联通的代码是 46001

测试结果:AT+COPS? Tech-Link TE Limited 常用 AT 命令手册

- 2 -

+COPS: 0, 2, 46000

1.5 AT+WOPEN=2

命令解释:查询模块支持 Open AT 的 Library 版本及是否有 Open AT Application 在模块中.

命令格式:AT+ WOPEN=2

命令返回:+WOPEN: 2, “ Open AT Library version” ,” Open AT Application version”

Open AT Library version 代表的是模块支持 Open AT 的 Library 版本,通常显示的

值为” AT v04.1x” 或 ” AT v04.2x”

Open AT Application version 代表的是模块支持 Open AT 的 Library 版本,通常显

示的值为” AT v04.1x” 或 ” AT v04.2x”

注: “ Open AT Library version” 和” Open AT Application version” 两个值必须是一个

一致(除最后一位外),否则会导致 Open AT 程序不稳定.

如果返回值” Open AT Application version” 中没有数据,仅显

示+WOPEN: 2,” AT v04.10” 则表示模块中没有 Open AT Application 程序.

测试结果:AT+WOPEN=2

+WOPEN: 2,” AT v04.10” ,” AT v04.11”

OK

1.6 AT+WOPEN=0

命令解释:停止 Open AT Application 程序.

命令格式:AT+ WOPEN=0

命令返回:OK 或 ERROR

测试结果:AT+WOPEN=0

OK

1.7 AT+WOPEN=4

命令解释:删除 Open AT Application 程序.

命令格式:AT+ WOPEN=4

命令返回:OK 或 ERROR

测试结果:AT+WOPEN=4

OK

注: 删除 Open AT Application 程序前,必须先使用 AT+WOPEN=0 停止 Open AT 程序.

1.8 AT+WOPEN=1

命令解释:开启 Open AT Application 程序.

命令格式:AT+ WOPEN=1

命令返回:OK 或 ERROR

测试结果:AT+WOPEN=1

OK

1.9 AT+WIPCFG=3

命令解释:查询 WIP 软件版本.

命令格式:AT+ WIPCFG=3

命令返回: 或 ERROR

测试结果:AT+WIPCFG=3

WIP Soft v201 on Open AT OS v411

OK Tech-Link TE Limited 常用 AT 命令手册

- 3 -

注意: 使用 AT+WIPCFG=3 命令前,必须确保 Open AT 程序是开启状态(即 AT+WOPEN=1).

WIP Soft v201 代表 WIP 的软件版本是 V201, on Open AT OS v411 代表前面 v201 的

WIP 软件是基于 v411的 Opean AT 开发平台上开发的.

WIP 软件就是TCP/IP 协议站

1.10 AT+CSCS?

命令解释:查询终端适配器(TE)的字符集.

命令格式:AT+ CSCS?

命令返回:字符集编码格式

返回值通常是下列中的一项.

“ GSM” ----- GSM缺省符号集(参考 GSM 03.38 第 6.2.1 节).

“ PCCP437” ---- PC字符集代码页 437.

“ CUSTOM” ---- 用户自定义.

“ HEX” ---- 十六进制: (取值范围:00 到 FF。比如:052FE6 表示 3 个 8bit 字

符,转换为十进制,分别为 5、47、230,禁止转换为 ME原始字符集).

测试结果:AT+CSCS?

+CSCS: “ PCCP437”

OK

1.11 AT+CGSN

命令解释:查询模块的 IMEI 号码.

命令格式:AT+ CGSN

命令返回:

测试结果:AT+CGSN

012345678901234

OK

注意: 如果显示 012345678901234 表示模块没有写IMEI 号码,有 IMEI 号码的话

应该显示是 35xxxxxxxx (共 15 位数字).

1.12 ATI7

命令解释:查询语音编码特性

命令格式:ATI7

命令返回:SPEECH CODINGS: FR,EFR,HR,AMR

1.13 A TZ

命令解释:恢复默认设置

命令格式:ATZ

命令返回:OK

1.14 AT+CGMR (此命令功能同等于 ATI3)

命令解释:查询模块版本;

命令格式:AT+CGMR

命令返回:

+CMEERROR

测试结果:AT+CGMR

661_09gg.Q2686H 1925236 100506 11:13

OK Tech-Link TE Limited 常用 AT 命令手册

- 4 -

解释:模块的 Firmware 版本号为 661

1.15 AT+IPR

命令解释:修改串口 1 波特率;

命令格式:AT+IPR=

命令返回:ERROR

OK

测试结果:AT+IPR=115200

OK

注意:串口波特率修改为 115200 后要把串口调试工具的波特率设为相应波

特率后模块才会有返回.

1.16 ATW

命令解释:保存模块设置;

命令格式:ATW

命令返回:OK

ERROR(保存不成功)

测试结果:ATW

OK

1.17 ;W

命令解释:连续保存命令

命令格式:ATxxx;W (AT xxx 代表要设置的命令,紧跟;W 表示执行此设置的

同时保存该设置)

命令返回:OK

例如要将模块的波特率设置成 115200 并保存它,则可以直接按如下操作:

测试结果:AT+IPR=115200;W

1.18 AT+CGMI

命令解释:查询模块厂商的标识;

命令格式:AT+CGMI

命令返回:WAVECOM MODEM

测试结果:AT+CGMI

WAVECOM MODEM

1.19 AT+CGMM

命令解释:获取模块支持的频带;

命令格式:AT+CGMM

命令返回:MULTIBAND 900E 1800

900E

1800

1900

G850

MULTIBAND G850 1900

测试结果:AT+CGMM

MULTIBAND 900E 1800 (表示模块支持多频带,首选频带为 900E 1800)

Tech-Link TE Limited 常用 AT 命令手册

- 5 -

1.20 A/

命令解释:重复上次命令;

命令格式:A/

命令返回:上一次 AT 命令返回的值

这命令重复前一个执行的命令

1.21 AT+CPOF

命令解释:关机;这个特殊的命令可停止 GSM软件堆栈和硬件层

命令格式:AT+CPOF

命令返回:OK

测试结果:AT+CPOF

OK

注: AT+CPOF用于停止 GSM软件堆栈,这命令的功能与 AT+CFUN=0 相同,

执行 AT+CFUN=1即可重新运行 GSM软件堆栈.

A T+CPOF=1用于停止 GSM硬件层,运行此命令后 AT 将失去回应,必需

对模块进行硬件复位模块方可重新工作.

4 、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常识

这是我在网上帮你查的资料,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一、什么是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就是人们对自己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依法享有的权利,是一种无形财产。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版权(也称著作权)、商业秘密专有权等,其中,专利权与商标权又统称为"工业产权"。随着科技的进步,知识产权的外延在不断扩大。

软件知识产权是计算机软件人员对自己的研发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由于软件属于高新科技范畴,目前国际上对软件知识产权的保护法律还不是很健全,大多数国家都是通过著作权法来保护软件知识产权的,与硬件相关密切的软件设计原理还可以申请专利保护。 二、软件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

1) 著作品版权:将研发成果中的文档、程序或其他媒质视为作品,适用著作权法进行保护;

2) 设计专利权:应用端的工程技术、技巧性设计方案,可以申请专利保护;

3) 形式表现商标权:产品名称、软件界面等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可以申请商标保护。二、什么是著作权

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权利。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1) 发明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 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 修改权,即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 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5) 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即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四、关于软件著作权

目前大多数国家采用著作权法来保护软件,将包括程序和文档的软件作为一种作品。但实际上对于软件的保护是一个综合的保护,还可以通过专利法、合同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不同的方法来进行保护。

中国公民和单位对其所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不论在何地发表,不论是否进行著作权登记,均享有著作权。按照WTO规则,协议国之间的版权互相认可。

考虑到软件作品的特殊性,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制定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软件著作权保护的主要依据是《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软件著作权登记不是软件版权保护的必要条件,但在发生著作权纠纷时,版权登记材料法律上是认可的。五、软件著作权的主要内容

软件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这是法律授予软件著作权的专有权利。人身权是指发表权、开发者身份权;财产权是指使用权、使用许可和获得报酬权、转让权。

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开发者身份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的权利以及在其软件上署名的权利;

使用权:即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以复制、展示、发行、修改、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其软件的权利;

使用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即许可他人以本条第(三)项中规定的部分或者全部方式使用其软件的权利和由此而获得报酬的权利;

转让权是指权利人向他人同时转让使用权、使用许可和获得报酬权,即将所有的财产权让予他人。六、软件著作权保护的意义

软件的开发需要大量的智力和财力的投入,软件本身是高度智慧的结晶,与有形财产一样,也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以提高开发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软件产业的发展,从而促进人类文明的进步。

打击侵权盗版,保护软件知识产权,建立一个尊重知识,尊重知识产权的良好市场环境是政府的意向,也是软件企业的愿望,它将关系到软件产业的发展和软件企业的存亡。七、软件版权的保护级别

1) 原版软件(普通保护)

2) 共享软件

A、共享软件是一种免费分发的定期限试用软件。

⑴ 共享软件的主要分发途径

① 通过展销会分发

② 通过公告牌网页分发

③ 从一个试用者传给另一试用者

⑵ 共享软件的内容

共享软件具有全部或部分功能;源程序代码通常不包括在共享软件程序中。

B、共享软件的保护规定

⑴ 定期限免费试用

共享软件通常包括一个"简介"(reaadme)文件或开放式菜单表明这个软件是共享软件以及一份如何、向何地汇款的声明。在声明中约定的期限内,用户可以免费试用共享软件。

⑵ 试用到期后购买使用权或停用

有些共享软件在试用期结束后自动锁住软件功能;另一些则未加过期锁保护。不论如何,试用期后继续"试用"便侵犯了版权所有者的权益。

⑶ 仅限试用

① 在试用期间(未购得版权所有者许可),对共享软件开发新的应用是非法的。

② 许多电脑书附有共享软件盘,这只是共享软件分配体系的一部分,购买书并不等于购买了所附的共享软件。

⑷ 禁止牟利分发

试用者不得通过复制、分发共享软件进行牟利。

3) 免费软件

A、免费软件是一种免费分发、免费使用的弱保护软件。

免费软件的分发途径与共享软件相类。

B、免费软件的保护规定

⑴ "饮水思源"准则

用户的任何源于免费软件的开发应用也必须作为免费软件。

⑵ 禁止牟利分发

非版权人不得通过复制、分发免费软件进行牟利。

4) 公有领域软件

A、公有领域软件

公有领域软件又称自由软件,是一种被版权所有者明确放弃作品财产权的、可以被任何人自由使用的软件。

⑴ 允许通过复制、分发自由软件牟取经济利益

⑵ 对自由软件的二次开发成果的产权归二次开发者所有

⑶ 基于自由软件而进行的应用开发,开发者拥有应用成果的所有权

B、特别规定

⑴ 一般认为,原始自由软件的版权所有者并未放弃著作人身权。

⑵ 凡符合下列各项之一者,除开发者身份权以外,软件的各项权利在保护期满之前进入公有领域:八、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

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为二十五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二十五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保护期满前,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软件登记管理机构申请续展二十五年,但保护期最长不超过五十年。软件开发者的开发者身份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九、软件著作权人

软件著作权人:对软件享有著作权的单位和公民。

一般情况下,软件著作权归软件开发者所有。软件开发者通常是指进行实际的组织、开发工作,提供工作条件以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也可以是依靠自己具有的条件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公民。

1、合作开发:开发者共同享有(合同、协议的除外)

(1)可分割:单独享有权利;行使时不得侵害整体著作权;

(2)不可分割:开发者协商一致行使权利。

2、委托开发:双方合同约定,没有限定合同的,权利归开发者(受委托者)所有;上级部门或政府下达的任务,按同样情况处理。

软件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单位。十、软件著作权的使用许可

1、使用许可

由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是一种无形财产,因此可以同时为多数人占有。在法律上"一物一权"的原则,在知识产权领域体现使用许可。

所谓软件许可,是指软件权利人与软件使用人之间通过订立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的协议。依照这种协议,使用人不享有所有权,但可以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地点,按照约定的方式使用软件产品。

软件使用许可不同于软件权利转让,不发生著作权的转移或者著作权人的变更。

2、使用许可的种类

按照被许可使用所授予的使用权和排他性强弱的不同,可以分为三种:

(1)独占使用许可:权利人通过书面合同授权,被授权方可以根据合同的规定的方式、条件、时间确定独占性,权利人不得将软件使用权授予第三方,权利人自己也不能使用该软件;

(2)排他使用许可:权利人通过书面合同授权,被授权方可以根据合同的规定的方式、条件、时间确定独占性,权利人不得将软件使用权授予第三方,权利人自己可以使用该软件;

(3)普通使用许可:权利人通过书面合同授权,被授权方可以根据合同的规定的方式、条件、时间确定独占性,权利人可以将软件使用权授予第三方,权利人自己也可以使用该软件。 十一、软件使用许可的特点

使用软件的设备、环境

(1)单机使用许可

通常,在市场上购买一套软件所获得的只是将该软件安装在一台计算机上的使用许可,这种只能在一台机器上安装的使用许可就是单机使用许可。安装在服务器上的除外。

(2)场地使用许可

指软件著作权人许可特定场地内的所有计算机均可使用其软件。一项场地许可可能包括多份软件的优惠价格或者允许对特定软件进行无数次复制;许可费用可能根据网络的节点数或者文件服务器的数量对价格进行调整。当单位拥有许多计算机时,如果采用单机许可则需要购买很多软件,而获得场地许可要经济的多。但获得场地许可必须直接与软件著作权人联系。

(3)打印设备

一些打印软件如字体或者字库等,既可以安装在计算机上,也可以集成在打印机的芯片中,所以,这类软件许可方式有两种,一是基于计算机的使用许可,二是基于打印机的使用许可。目前汉字打印机中都安装有中文字库软件。

基于计算机的使用许可是指所有安装这类软件的计算机都需要获得使用授权许可;基于打印机的使用许可是指一个使用授权许可允许软件安装在所有使用这台打印机的计算机中。

2、关于被许可人

(1)单人许可

单人许可是指被许可使用的软件只能由某个特定的人使用。这里的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一个单位(法人)可以申请单人(位)许可,有点类似于场地许可,如果一个单位有多个办公地点,使用单人(位)许可更合适。

通常,获得单位许可后,单位可以无限制地使用该软件,但是其使用条件一般需要每年续签。

(2)多用户

分为网络许可、并行许可、开放式许可。

网络许可,在网络环境下,根据可以使用该软件的计算机数量确定。

并行许可,在网络环境下,根据最多可能同时使用该软件的计算机数量确定。

开放式许可是指软件著作权人向用户发放的使用许可数超过其提供的安装载体数。例如提供一套资料,发放十个使用许可。

3、关于被保护对象

(1)捆绑式

捆绑式销售就是软件著作权人将一些程序组合成程序组打包销售,这类软件不允许分开安装和分开使用。常用的办公软件一般包含文字、表格、演示等处理软件,不同的组合就有个人用户版、企业版等。有时两个独立包装的产品也会组合吸收,如WPS office + 金山毒霸,这种情况要看事先有没有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可以理解为产品促销,不属于捆绑式销售。

(2)共享软件

共享软件是一种软件著作权人通过展销会、公告板等方式免费向使用者或者公众分发的软件,这种软件往往具有该软件正式版本的部分或者全部功能,使用者可以通过使用该软件熟悉其使用方法或功能,但可能有使用时间的限制。

共享软件是需要付费的,在共享软件的介绍文件或菜单中通常会注明该软件是共享软件、付款说明。

(3)自由软件

自由软件是一种不需要支付许可费用的免费发行软件。与共享软件的发行方式大致相同,但最终用户却不需要支付费用,同时自由软件的源代码通常是公开的,著名的如LINUX。自由软件不能为了获得利润而发放,并且任何基于自由软件的二次应用开发必须作为自由软件。

(4)版本升级

通常一种软件的功能都在不断地完善和提高,其外在的表现即为版本的不断升级。一般而言,版本号越高,软件的功能越强。用户为了获得更新版本的软件可以直接购买一套完全的、可独立运行的更新版本的软件(完整版),也可以购买旧版本的升级版。

完整版:您可以继续使用以前的版本;也就是您可以用新旧两套。

升级版:您只有一套软件授权,您只可以用新的或用旧的。

一般情况下,购买软件不包含免费的版本升级;有时,为了保护用户的权益,例如在新版本推出前夕,著作权人会承诺给予一定时间或一定次数的免费软件升级服务。

还有些软件,如杀毒软件,著作权人会提供数据更新服务。

十二、软件著作权的限制

1、合理使用

法律规定在一定条件下使用他人受保护的作品,可以不经过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向其支付报酬。

(1)合法持有软件复制品的单位、公民,在不经该著作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

* 根据使用的需要把该软件装入计算机内;

* 为了存档而制作备份复制品,但这些备份复制品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一旦持有者丧失对该软件的合法持有权时,这些备份复制品必须销毁;.

* 为了把该软件用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者改进其功能性能而进行必要的修改,但除另有协议外,未经该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文本。

(2)因课堂教学、科学研究、国家机关执行公务等非商业性目的需要对软件进行少量的复制,可不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不向其支付报酬。但使用时应当说明该软件的名称、开发者,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依本条例所享有的其他各项权利。该复制品使用完毕后应当妥善保管、收回或者销毁,不得用于其他目的或者向他人提供。

课堂教学一般是指面对面的、教师范围内的课堂教学;科学研究一般是指非商业性的科学研究;国家机关执行公务也仅指具体执行公务的行为,如在调查取证过程中需要复制有关当事人的软件等,并不是说国家机关在一般的办公行为中就可以随便复制他人的计算机软件。

2、法定许可

指法律规定在一定条件下使用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该按规定支付报酬。十三、软件使用者有何权利

合法持有软件复制品的单位、公民,在不经该软件著作权人同意的情况下,享有下列权利:

(1)根据使用的需要把该软件装入计算机;

(2)为了存档而制作备份复制品。但这些备份复制品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

(3)为了把该软件用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者改进其功能性能而进行必要的修改。但除另有协议外,未经该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文本。

因课堂教学、科学研究、国家机关执行公务等非商业性目的的需要对软件进行少量的复制,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不向其支付报酬。但使用时应当说明该软件的名称、开发者。十四、计算机软件为何要版权登记?

计算机软件的开发者不论是否发表该软件,都享有著作权,而向软件登记管理机构办理软件著作权的登记是提出软件权利纠纷行政处理或者诉讼的前提。软件登记管理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软件著作权有效或者登记申请文件中所述事实确实的初步证明。因此进行软件版权登记的好处是:

1) 帮助权利人在发生纠纷时主张权利提供的有力证据;

2) 协助司法机关方便、快捷地取证,以便迅速结案;

3) 配合政府机构实施管理促进软件产业发展,企业亦可享受免税待遇;销售自有知识十三、软件盗版

任何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对软件进行复制、传播的行为,或以其它方式超出许可范围传播、销售和使用软件的行为,都是软件盗版行为。盗版是侵犯受相关知识产权法保护的软件著作权人的财产权的行为。

计算机软件的性质决定了软件的易复制性,每一个最终用户,哪怕是初学者都可以准确无误地将软件从一台计算机拷贝并安装到另一台计算机上,这一过程非常简单,但不一定合法。备份以外都任何软件复制行为都是违反版权法的。 十三、软件盗版的主要形式

(1) 最终用户盗版

当企业或机构("最终用户")使用盗版软件或未经授权而复制软件时,便是最终用户软件盗版行为,并构成侵权。

最终用户软件盗版有以下形式:

* 未经软件许可协议许可,在一台或多台计算机上运行他人软件;

* 拷贝磁盘不是为了存档的目的,而是进行再次安装和分发;

* 不具有可进行升级的合法版本,但却利用升级机会;

* 利用取得的教育用或其它限制使用的非零售版软件,其许可协议规定不能向单位出售或由单位使用;

* 在工作场所内外交换软件磁盘。

请注意,用户购买了一套正版软件,并不意味着他就可以在两台或多台计算机上安装和运行该软件,这取决于软件许可协议授予他的权限;一般情况下,正版软件的一个使用许可,是只可在一台计算机上安装和使用。

(2) 购买硬件预装软件

计算机硬件经销商为了使其所售的计算机硬件更具有吸引力,往往在计算机上预先安装未经授权的软件,即为"硬件预装"。"硬盘预装"的行为,一般出现在硬件销售商中,但目前在某些计算机生产商、系统集成商和独立软件开发商中也存在"硬盘预装"的情况。

如果计算机销售商为吸引顾客购买其计算机产品,在未经正版软件厂商授权的情况下将软件安装到计算机硬盘中,这种行为就构成了对软件版权拥有人的侵权。这种情况用户也需要承担侵权责任,除非用户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在购买硬件时也购买了合法的软件。所以,如果计算机销售所销售计算机中已经预装了软件,那么用户应该向计算机销售商索要软件许可协议、原始光盘、用户手册等相关文件和收据。

(3) 客户机-服务器连接导致的软件"滥用"

通过客户机-服务器的形式连接多台计算机,用户可以调用存在局域网内的软件。服务器软件的使用许可一般对服务器用户的数量有明确的限定,或者要求用户取得单独调用的许可。由于客户机的终端用户在形式上并不是直接复制软件,而是一种超越许可范围的使用,这种侵权形式更需要引起单位用户的警惕,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4) 盗版软件光盘

仿制是通过模仿享有版权的软件作品,并进行非法复制和销售。

对于套装软件,常常可以发现装有该软件程序的仿冒版光盘或磁盘,以及相关的包装、手册、特许协议、标贴、登记卡和防盗密码等。对于消费者来说,可以通过注意以下几点来防止误购仿冒产品:

* 购买时仔细检查产品的真伪;

* 到诚实守信的经销商处购买;

* 在购买时确认软件包括有全部用户材料和特许协议。

授权采购软件的部门应该知道有以下有关情况的常常是仿冒软件:

* 软件价格大打折扣,低得让人难以置信;

* 软件以光盘大全的形式经销,无一般合法产品所附带的材料和包装;

* 软件无生产厂家的标准防伪标识;

* 软件无一般合法产品所附带的原始使用许可协议或其它材料(如用户登记卡或手册);

* 软件的包装或所附的材料为复印件或印刷质量很差;

* 光盘呈黄金色(由可复制光盘刻录而成),而正版软件光盘的特点是呈现银白色(系只读光盘);

* 光盘包含不只一个生产商的软件,或者含有一般不"成套"出售的程序;

* 软件由不能提供合法产品正当担保的经销商通过邮购或在线方式经销等。

(5)互联网在线软件盗版

随着互联网络的普及,在线软件剽窃变得更加流行。不法之徒经常在互联网的站点上刊登广告,出售仿冒软件。另外,他们还经常将未经授权的软件上载到网络上,供网络用户从网上下载。用户下载并使用这类软件也属于违法。

一些共享软件允许下载试用,但在使用一定时间或次数后,应该付费。十四、侵权行为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用户如果有侵权行为,将依情节轻重承担下列责任:

1、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2、行政责任:包括责令停止制作和发行侵权复制品、没收非法所得、没收侵权复制品及制作设备、处以最高为10万元人民币或者总定价的5倍的罚款等;

3、刑事责任:复制或销售侵权产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处三年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或者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或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有犯罪行为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刑罚。十五、如何避免使用盗版软件

1、向员工提供正版软件

单位首先要给员工提供正版软件,这是问题的关键,要做到这一点,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估计单位的软件需求;

.对每台计算机建立对应的软件统计表,列出机器中已经存在和未来需要的软件;

.提供正版软件来满足每台机器统计表的要求;

.对软件作出合理的预算;

.及时向员工提供所需软件;

.合理估计员工的需求,提前制定计划加以满足。

2、防止复制及使用未经授权的软件

单位还应当采取各种措施防止员工使用盗版软件,以免给单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确保及时提供正版软件;

.坚持使用正版软件并广泛教育员工;

.指定专人负责软件的合理使用;

.对软件的购置进行登记;

.定期检查单位所有计算机的硬盘,确保所有程序为正版;

.对员工的盗版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罚。十五、软件著作权纠纷的处理

1、调解:

(1)侵权和被侵权人之间相互协商;

(2)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调解;

2、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侵权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3、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不成的纠纷,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最终由法院判决。十六、加强软件资产管理

软件与其它有价资产一样,为了达到其潜在的效益,必须在整个寿命期内加以管理。通过在单位内部采取一系列系统、有效的步骤和措施,将软件纳入单位资产的日常管理过程中,从而确保所使用软件的合法性,使软件的使用符合软件许可协议条款的规定;合理控制与软件资产有关的费用支出;改善和提高对软件资产的利用以及单位的整体效益。

加强软件资产管理的必要性在于:

1.确保守法

2.费用控制

2.1.控制软件获取费用

2.2.免除不必要的硬件费用

2.3.控制软件支持费用

2.4.避免应诉、处罚和罚金

3.改进绩效

3.1.保证软件质量和可靠性

3.2.最大限度提高IT资源的兼容性

3.3.预测并利用变革

3.4.提高员工的生产能力

linux oracle 怎么找到bash

如果你所谓的“找到bash”是指的找到bash这个文件的话,可以有三种方法:

1 which 命令

如果bash所在的目录在环境变量$PATH中存在的话,可以使用which bash找到该文件的位置。

$ which bash

/usr/bin/bash

2 find 命令

此方法的优点是无需额外操作可搜索整个文件系统,缺点是如果文件较多的话会每次搜索比较慢

$ sudo find / -name bash

[sudo] password for User1:

/usr/bin/bash

3 locate

此方法的有点是搜索很快,但需要额外的命令updatedb,且updatedb生成的文件数据库是静态的,即updatedb执行后的文件变化不能动态反应到文件数据库中,直到下次updatedb命令被执行

$ sudo updatedb

[sudo] password for User1:

$ locate bash

/etc/bash_completion.d

/etc/bashrc

/etc/bash_completion.d/iprutils

/etc/skel/.bash_logout

/etc/skel/.bash_profile

/etc/skel/.bashrc

/usr/bin/bash

/usr/bin/bashbug

......

如何编译 netty 源码并导入android studio

 一、修改Android Studio(以下简称AS)的内存配置

因为在导入源码时需要消耗大量内存,所以先修改IDEA_HOME/bin/studio.vmoptions中-Xms和-Xmx的值。文档中使用的是748m, 可自行修改。

二、配置AS的JDK、SDK

在IDE中添加一个没有classpath的JDK, 这样可以确保使用源码里的库文件

并将其作为要使用的SDK的Java SDK。

三、生成导入AS所需配置文件(*.ipr)

①编译源码(为了确保生成了.java文件,如R.java;如果编译过,则无需再次编译)

②检查out/host/linux-x86/framework/目录下是否有idegen.jar

如果idegen.jar不存在,执行:

mmm development/tools/idegen/

在5.0.1的源码中会生成res.java的文件夹,导致idegen.jar运行时抛FileNotFoundException,这是idegen的代码不够严谨造成的。

我的分享里有修改这个bug的patch,或者直接使用我分享的idegen.jar。

③执行

development/tools/idegen/idegen.sh

等待出现类似下面的结果:

Read excludes: 5ms

Traversed tree: 44078ms

这时会在源码的根目录下生成android.ipr和android.iml两个IntelliJ IDEA(AS是基于IntelliJ IDEA社区版开发的)的配置文件

网络教学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

论网络知识产权保护

如今互联网席卷全球,发挥出巨大的潜力,具有了越来越大的商业价值。同时它为知识产权的利用与广泛传播提供了全新的契机,权利人的权利和利益有可能在虚拟空间得到广泛的扩展。但是,互联网无限制的复制性,全球的传播性和变幻莫测的交互性,确实给知识产权体系以震撼,网络知识产权保护被提到日程上来了。

一,网络著作权保护

网络著作权涉及的问题很多,但主要包括一下几个方面:以网络形式侵犯传统形式作品的著作权;以传统形式侵犯网络形式作品的著作权;网络形式的作品之间的著作权纠纷。下文中我将从以上三方面分述之。

1,以网络形式侵犯传统形式作品的著作权

随着网络的迅猛发展,大量的作品正在越来越多和越来越快地从传统形式(主要是纸介的形式,还包括录音、录像等形式)转换为网络形式,并上网传播,在这一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出现作品的著作权人以及传统形式的邻接权人与网络形式的传播者之间的权利冲突乃至纠纷。其中,比较突出的问题是

(1)传统形式的作品被“数字化”的问题

所谓“数字化”是指将传统形式作品的文字、数值、图形、图像、声音等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并转换成数字信号,即由0和1组成的二进制编码。目前国内法学界一般倾向于认为将作品数字化属于现行著作权法授予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的范畴,但对于该行为到底属于著作权中的哪项权利则有不同的意见。我比较赞同将作品数字化归结为复制行为。因为作品数字化只是改变了作品存在的载体,没有产生新的创造性,也就是说,没有产生新的作品,因此,将作品数字化是一种复制行为。

在某些发达国家和地区,作品数字化被明确的规定复制行为。我国的《著作权法》2000年底的修改稿第十条第五项规定:“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制、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数字化或者非数字化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为。”修改稿明确将“数字化”纳入了复制行为的范畴。等到修改后的《著作权法》颁布时,我们就可以说“数字化”的性质问题在我国基本上得到解决。

(2)数字形式的作品上网传播的问题

作品上网向公众传播行为的法律性质是什么?有学者认为这是一种“发行”行为,另外一些学者认为这是一种类似于广播的“播放”行为。下面分别进行讨论。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5条第5项规定:“发行,指为满足公众的合理需求,通过出售、出租等方式向公众提供一定数量的作品复制件。”作品上网后,用户可以将其下载,保存在自己的硬盘、软盘或其他有形介质中,这当然是一种复制行为。但在大多数情况下,用户只是浏览上网作品并未下载,这只是一种“暂时复制”的行为。在我国,一般认为暂时复制并没有将作品复制在有形载体上,从而将其排除于复制行为之外。另外,作品上网并不导致“权利一次用尽”,这一点也与发行行为有着本质的区别。因此,作品上网向公众传播不属于发行行为。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3项规定:“播放,指通过无线电波、有线电视系统传播作品。”也就是说,播放行为只是一种作品的传播行为,公众并没有得到作品的复制件。作品上网当然也是一种传播行为,但它与传统的传播行为相比有着明显的差异。首先,传统播放行为所采用的传输手段往往是无线电波或有线电视系统,而作品上网所采用的传输手段则是因特网;其次,作品上网行为的传输内容排除了现场表演,仅限于借助装置向公众传输信息的行为;再次,传统播放行为是“一点对多点”的传播方式,也就是说信息源是一点,而接受者是多点,传播是单向的,公众接收是被动的,而在网络上作品的传输除了“一点对多点”的方式之外,还可采用“一点对一点”的方式,也就是所谓的“按需服务”,公众主动地在网络上访问需要的组品。我也赞同将作品上网传播行为定性为“播放行为”,作为使用作品方式之一,将其归入著作权中的使用权加以保护。

(3)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问题

网络服务提供者是指在因特网上,为信息的发布、传输、搜索、获得等提供中介服务的主体。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0年11月通过的《审理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问题的司法解释》中第4条至第8条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以及与此相关的问题作出了规定:尽量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对著作权侵权的过错责任,不使其轻易承担过重的责任,以便于网络产业的健康发展;同时也对其行为作出约束,明确其在何种情况下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以便网络服务提供者进行自我约束和自我保护,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

第一,提供连线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因其对网络信息不具备编辑控制能力,对网络信息没有监控义务,因此对他人在网络上实施的侵权行为没有主观过错,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不承担法律责任,侵权的法律责任应当由行为人本人承担;

第二,网络服务提供者,如果通过网络参与实施侵犯著作权,或通过网络教唆侵犯著作权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130条的规定,属于共同侵权;

第三,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由于对网络信息具有一定的编辑控制能力,侵权发生或经著作权人提出却有证据的警告后,负有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的义务。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违反上述义务,主观上负有过错,客观上实施了不作为的侵权行为,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与行为人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网络服务提供者应著作权人的要求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制止侵权行为,是维护著作权人权益的合法行为,不应当为此向被控侵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以传统形式侵犯网络形式作品的著作权

网络形式的作品被“传统化”,在这一过程中,同样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作品的作者、网络传播者与传统形式的邻接权人之间的权利冲突和纠纷。其中,比较突出的问题是:“数字式”作品的“可版权性”问题;网络环境中的精神权利问题;网络环境中的权利限制问题。对于第一个问题其实很简单,网络只是作品传播的一种新型的技术手段,并不能因此否认作品的版权性。对于第二个问题,存在着限制精神权利保护和加强精神权利保护的主张。在这里我想着重介绍一下网络环境中的权利限制问题。

“权利限制”就其本质讲,指的是有的行为本来应属侵犯了著作权人的权利,但由于法律把这部分行为作为侵权的“例外”,从而不再属于侵权。其中主要包括“合理使用”制度和“法定许可”制度。

(1)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的含义是:“本来是著作权人专有领域的东西,被使用(未经许可)而应属于侵权行为。但由于法律在使用条件及(或)方式上划了一个‘合理范围’,从而排除了对该行为侵权的认定。”在合理使用的情况下,用户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也不必支付使用许可费。可见,这种规定对著作权人的利益影响极大,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研究,才能作出使各方利益基本平衡的规定。

《伯尔尼公约》第9条第2款确立了合理使用必须满足的三项标准:1)属于特殊情况;2)不与作品正常利用相冲突;3)不过分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这被称为“三步检验标准”,是确定一个行为是否属于合理使用的标准。可以认为在网络环境下,该标准作为判断合理使用的准则仍然适用。

1,网络教学科研

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第6项规定:“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是合理使用。在网络环境下使用这些作品也应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

2,数字化图书馆

在网络环境下,图书馆进行电子版本的馆藏复制与在传统环境下制作复制件并无区别,因此,这种行为在满足现行著作权法对图书馆使用规定的条件下,应当仍包含在合理使用的范围内。

3,为视觉或听觉障碍者的费商业性使用。

(2)法定许可

我国《著作权法》第32条第2款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这是一种“法定许可”制度,是我国特有的著作权法律制度。在这种情况下,已刊登作品的著作权人的“许可权”没有了,只剩下“获得报酬权”,因此也是一种权利限制。

经过综合考虑目前在网络上使用作品的现状以及平衡社会公众效益等方面的因素,我国《审理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问题的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以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的,只要支付报酬,注明出处,不够成侵权。

3,网络形式的作品之间的著作权纠纷

网络形式的作品在技术上和表现形式上与传统形式的作品都有很大的差异。传统形式的作品往往是“平面”的,网络形式的作品则往往是立体的,表现出强烈的层次性和连接性的特点;传统形式的作品往往表现出整体一致性的特点,网络形式的作品在保留这一特点的同时,还突出地表现出构成要素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特点。具体表现为:网页的版权性问题;加框技术与深度链接问题;网络数据库的保护问题。下文中讲着重介绍网页的版权性问题。

目前,网络服务公司认为网络上侵犯知识产权最突出的现象是网页抄袭十分普遍。网页的著作权保护已经成为网络服务公司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网页是上网浏览时的屏幕显示,美观大方、有创意、界面友好的网页才会吸引人,从而提高网站的访问量。一个网页包括四个部分:版式,指网页内容的布局安排;信息,指网页上的具体内容;设计,指具体的美术设计,如栏目名称前的小图标,分割各部分内容的几何图案等;更新,指网页更新的方法和更新的速度。因为网页具有了独创性的特点,应当受到著作权的保护。但具体保护什么,既有共识也有分歧。网页的信息和设计部分应受著作权保护,大家对此无异议。分歧意见主要集中在主页的版式部分,主页的版式是指主页的整体设计效果,主要是内容的布局安排,体现为标志广告和旗帜广告在网页上的位置,搜索引擎和链接的位置,栏目标题的布局,颜色的搭配等。其实对于这个问题,只要牢牢抓住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这个标准,也就能够解决了。

二,网络商标权保护

1,域名与商标的冲突

域名,英文名为“domain name”,是在因特网上进入和使用网页的工具。从最基本的功能上讲,域名就是方便用户记忆和查询网站,在网上确定网站的“地址”。它就像现实社会中自然人和法人的姓名、名称一样,成为网络虚拟社会中唯一可以区别不同的商业组织或其他机构的标志(域名是申请使用的商业组织或其它机构在国际互联网上的名称,它由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授予申请人使用)。对于域名是否具有知识产权这个问题,既然域名是网上得唯一具有识别性的标志,具有显著的区别功能,与使用者的商业声誉或其他名誉密切相关,它就应该受到知识产权保护。

(1)冲突的表现形式

域名和商标的冲突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a,二级域名同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同一商标被不同的商业组织所有,只能有一个人注册域名,谁在先注册,谁获得注册域名。这就会出现域名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对于这种情况,由于双方均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此,不能认定域名注册构成商标侵权。另一种情况是自己没有商标专用权,故意将他人注册商标申请注册域名,并企图以高价向商标权人出售的情况,即“恶意抢注”,很多全球性的大公司均有过类似的经历。

b,二级域名同他人商标相同或近似。域名申请人注册的域名同他人的商标相同或相似,这种情况一般存在主观上的故意,双方有商业上的竞争关系,一方有通过该域名诋毁、取笑对方的目的。

c,三级域名与他人商标相同。有很多商业组织或其他机构,由于内部使用的电脑数量很大,出现很多三级域名,有的域名会出现同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情形,如在大学等教育组织中,这种现象更加突出。

d,上网者的身份识别符号同他人商标相同或相似。

(2)冲突的解决途径

域名具有识别功能,应被认为是商业组织的代表符号之一。我认为对于将知名度很高的商标注册为域名的行为,完全可能引起上网者的混淆,应当认定为是商标侵权,这也是对知名度很高的商标扩大保护原则的体现。对于将知名度不高的商标注册为域名的行为,则可以通过不正当竞争法加以解决。

美国有关域名注册办法规定,如果第三人对域名的注册提出异议,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对于司法机关的有关判决,注册机构要无条件的执行,向注册人发出书面通知,无须征得注册人的同意。

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域名和商标冲突的司法解决途径。但是,作为商标权人而言,如认为他人的域名注册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商标权,应有权依据现行商标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行政、司法途径解决。目前,还没有发现通过行政执法途径解决商标与域名冲突的案例。但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二者冲突的案例已经出现。去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曾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法院的判决认为注册域名同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不是相同或相似的产品,因此不构成商标侵权。在审判商标和域名冲突的案件时,认定是否侵权的关键实际上并不是看其使用的商品是否相同或相似,因为对于域名注册属于什么商品或服务类别目前似乎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不论商标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属于那一类都不会和域名注册属于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问题的关键在于认定该商标的知名度,如果该商标是驰名商标或知名度很高,将其注册为域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就可能构成商标侵权。同时,还要看使用该域名的网站的实际商业行为,因为注册域名只是进入互联网的一个程序。其本身并不是一种商品或服务,注册域名的真正目的是通过域名进入互联网,利于互联网这一特殊的工具从事商业活动或其他活动。

2,网络主页和商标的冲突

在互联网上,通过不同的域名可以进入不同的网站,每个网站的内容又有不同。除域名和商标有密切关系外,在网页中也有大量的、不同的商标出现,有的可能是域名所有人自己的商标,但更多的则可能是他人的注册商标。

1)网页上出现的商标的定性

我认为在网上进行商业广告宣传,未进行实际销售应属于商标使用行为。在互联网上开设虚拟商店及销售带有其注册商标的虚拟商品也是一种商标使用行为。

2)网上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及处理

本质上讲,网上的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同传统的商标侵权行为认定没有根本的不同。但由于电子商务的地域性特点不明确,给商标侵权的认定和处理带来了很多新问题。首先是侵权行为的认定,如果电子商务涉及两个国家,而商标并未在两国同时注册,则会出现认定上的困难。其次,侵权地的认定是一个问题。通过跨地域、跨国界的互联网销售侵权产品,如何认定侵权地是各国司法机关面临的难题。第三,法律的适用问题及侵权损害的计算及赔偿问题。

3)互联网之间的链接

对于互联网相互之间的链接,即进入一个网站的主页后,可以通过该网页上的链接口进入其他的网站,这种商标使用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因为该商标是该主页的拥有者设立的,而不是进入网页的人使用的。

三,计算机软件与专利权保护

计算机软件属于网络产品,在我国属于著作权的保护范畴。在电子商务的实际操作领域,著作权保护的确有用武之地,但著作权保护有一个特点,就是只保护其表现形式,不保护其思路和原理。而这正是专利法保护的最大优势所在。与版权法相比,用专利法保护计算机软件具有十分突出的特点:

1)专利法可以保护软件产品最核心的技术构思与逻辑,而版权法对此无能为力;

2)专利法强调对功能性的保护,当软件和工业产品结合并表现为机器、制品的特性或达到某种结果而表现为方法时,软件就成为了专利法保护的对象;

3)获得专利的软件产品需要公开全部的技术方案,包括逻辑框图等核心部分,这可以有效的避免他人进行还未正式定性的软件反向工程行为,避免不必要的诉讼;

4)专利法鼓励人们对产品或方法予以改进,这可以促进软件技术的进一步发展,适应于网络时代对数字技术改进发展的强烈要求;

5)专利法所强调的独占权与版权法赋予作者有限的作品排他权形成鲜明的对比,它既可以极大的满足软件权利人排他性得权利要求,也能够极大的调动权利人开发软件的积极性;

6)专利法的法定保护期限要短于版权法得保护期限,这与软件的平均商业寿命周期短相一致。缩短独占期限,不仅可以促进软件业更加努力地开发新产品,以更快的收回成本,而且可以提高社会经济大循环得周转速度。

专利法在保护软件方面有以上诸多有点,但我们无法否认专利法在保护软件上同样存在着缺陷。但无论对软件的专利保护尚有多少争论,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的时代已经到来。

综上所述,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具有特殊意义。适逢千年之交,互联网带给中国得机会正是千载难逢。我国已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并且逐渐成为一个世界性的贸易大国。我们应该加强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立法,以适应世界发展的潮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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